目前台灣的評等制度已漸開始起步, 目前我國正處於信用評等制度的引入期, 信用評等的觀念與技術尚未成熟, 正有待產業界和學術界的大力參與和探討, 使信用評等制度迅速推廣並落實在金融市場與廠商交易的運作中。 台灣食品、用品零售商通路此產業的特性卻沒有像企業有相當的規模, 也無法享有一般企業的會計師簽證報表來提供給信用評等機構複核。可是這些食品、用品零售通路產業卻圍繞在你我生活空間的四週。在過去信用評等的實務操作或學術探討, 都沒有深入研究這些零售通路商的信用評等如何運作。因此, 本研究欲藉著預防呆帳的重要性提供台灣食品、用品零售通路信用評等運作透明化的訊息, 並有別於過去相關研究的方法, 提供一套有效信用評等過程的方向。 台灣食品、用品零售通路的產業特性與一般生產事業或有規模的貿易業之特性截然不同; 其信用評等的方法也不盡相同。所以, 零售通路產業的信用評等實務運作研究是本篇的研究目的。 因此, 本篇論文將嘗試找尋一客觀且務實的評等模式來輔助那些不是以財務報表分析為主的企業或廠商。故本研究採用該特定產業的個案訪談方式, 歸納整理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 搜集並整理實務上進行信用評等的考量因素和方法,在本研究中,將藉由個案訪談和文獻探討的方式整理出食品、用品產業的信用評等分析方式。 (二)構建一個務實且有效的信用評等模式, 並藉由此評等模式提供金融機構、往來上下游廠商們都能獲得受評企業的信用資訊, 做為決策者做判斷的依據。 (三)以個案訪談徵詢企業的信用評等實務運作的經驗, 彙整出執行準則。 根據本研究之架構與前述個案研究分析後, 發現目前台灣食品、用品零售通路的信用評等可區分兩大類: 『經銷商』與『主要客戶』類型的量販店、連鎖超市; 雖然仍有其他不同類型的通路, 如公教福利站、聯合社等; 但這些機構對供應商而言的信用風險較低。所以從信用評等的角度來看, 還是區分成經銷商(W/S)與主要客戶(K/A)兩類。本研究針對這兩大類型之信用評等完成下列適當結論與驗證: 1. 供應商對經銷商的信用評等能否順利執行, 與其所販售的產品在通路市場的定位是否強勢, 有極大之關係。 2. 供應商販售之產品市場行銷的成果好壞影響其能否順利取得經銷商的擔保抵押品。 3. 相較於其他風險管理方式, 儘管對經銷商進行信用評等後, 取得不動產(房屋、土地)作為擔保抵押品仍被供應商認為是確保債權的最佳方案。 4. 針對經銷商進行信用評等項目之優先順序, 以對該經銷商的實際負責人本身敬業精神的評等為優先; 次為評估該經銷商的付款償債能力(準時付款), 最後才是評估該經銷商的不動產財力。 5. 對經銷商的總額度的認知宜以『信用評等後的純信用額度』加上『擔保抵押品淨額』之兩者總合為準, 如無抵押品, 則以純信用額度等於總額度。 6. 經銷商的帳務處理較單純, 且容易協商和較重視往來客情; 反之, 主要客戶的帳務處理較複雜, 且不易協商和不重客情。 7. 零售通路商與供應商交易時, 其談判籌碼愈大, 則受重視的程度愈高 (例:主要客戶); 反之, 談判籌碼愈小, 受重視程度愈低 (例:經銷商)。 8. 在各類零售通路商中, 一般經銷商受供應商的重視程度, 低於其他量販店連鎖超市型態的主要客戶。 9. 供應商對於『經銷商』的知覺信用風險高於『主要客戶』的量販店、連鎖超市; 因此對信用評等的需求會以經銷商為主, 主要客戶的量販店、連鎖超市為副。 10. 供應商對於量販店連鎖超市的信用評等之知覺迫切需求性較低。 11. 供應商對於量販店連鎖超市進行信用評等的帳款追蹤時, 所遭遇的最大困擾為每月會有額外費用(上架費、檔頭費等), 或所收到的貨款中會有不明之扣款。 12. 供應商針對量販店連鎖超市進行信用評等時, 常遭受不配合之態度。供應商對量販店連鎖超市進行信用評等仍然有其必要性, 唯執行的過程中倍加辛苦。 13. 供應商對主要客戶的帳款控管可做為財務部門現金收入的預測, 協助公司的資金調度, 增強財務彈性。 14. 供應商與量販店連鎖超市之權力衝突, 因市場競爭之故, 而有日益昇高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