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之目的有四。第一為查核人員之判斷是否會受查核證據來源可靠性之影響;第二,查核人員之證據評估與整合之過程為何;第三查核人員實際證據評估整合與理論模式的差距為何;第四,查核人員之證據評估與最終實際決策有何關係。本研究並以三種不同之證據推論理論模式來探討查核人員之證據推論行為。此三種模式分別為Schum與Charme (1971) 之分段式推論理論 (Cascaded Inference Theory; 簡稱CIT)、Shafer (1976) 之信念函數理論 (Belief Functions或Dempster-Shafer theory; 簡稱BF) 以及Hogarth與Einhorn (1992) 之信念調整模(Belief-Adjustment Model; 簡稱BAM)。 本研究之實驗以問卷方式進行,受試者為會計師事務所之查核人員,共有186位受試者參與實驗,有效樣本為178份。實驗結果有以下之發現。第一,證據來源的可靠性會對查核人員之應收帳款風險評估以及函證範圍決策造成影響,也就是來源可靠性較低之證據,查核人員會較不予信賴此證據;第二,查核人員之證據推論較符合將控制測試結果視為負面證據之信念調整模式 (BAM-);第三,與CIT、BF兩種規範性模式以及將控制測試結果視為正面證據之信念調整模式 (BAM+) 相較,查核人員有低估證據之情形,顯示查核人員有過於穩健之傾向,並且有減低查核效率之可能;第四,查核人員之應收帳款函證範圍決策會受到其對應收帳款風險評估之影響。此結果顯示查核人員對於證據之評估會影響其決策行為,因此要改善查核人員之決策行為,必須先改善查核人員之證據推論能力以作出適當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