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來國內大學受宿舍不足之問題困擾,根據教育部各級學校概況表的統計資料(至民國93年底為止),目前我國大學院校人數已突破一百萬人(含大學、學院),需在外居住者約為五十八萬人,各級學校所能提供的床位數大約只有二十八萬餘床,尚有二十九萬餘學生需在外自行租賃,各級學校宿舍供不應求的情形相當嚴重。 由於政府編列之教育經費逐年減少,校方可根據政府民國八十九年公佈之「獎勵民間參與公共設法」,應用民間參與BOT案之模式興建學生宿舍。 本文以中正大學學生宿舍案為例,探討採用BOT模式及校方自行貸款模式之可行性,研究結果發現: (1)不論在自償率、淨現值與內部報酬率都具財務可行性,銀行授信時所著重的分年償債比率與利息保障倍數都在可接受的範圍。 (2)透過敏感性分析,發現對自償率及淨現值最具敏感性之因子都為「附屬設施收入」,所以應加強附屬設施價值,增強市場競爭優勢,以確保附屬設施都能承租出去,獲得預期之租金收入,以降低投資興建學生宿舍之風險。 (3)相較於校方自行貸款,民間參與學生宿舍BOT案可增加校方動用校務基金之運用,並承擔較少風險。因此,建議具自償性之校園建設,可吸引私人投資,由民間來參與興建,使校方不須出資就可提供學生宿舍。中正大學實施BOT案增加了2000床位,學生能居住在安全與高品質的宿舍,民間投資業者並可從中獲得合理利潤,造成校方、學生及民間業者三贏的局面。 中正大學與政大、台大、中山大學比較結論為: (1)當中正大學與政治大學學生宿舍BOT案中,有相同之特許年限25年時,對自償率的影響因子是不同的:中正大學BOT案為「附屬設施收入」;政治大學BOT案為「宿舍收入」。原因為與學校宿舍之地區性有關,政治大學必須在宿舍品質、設備等方面多加注意,以免造成住宿人數過少,影響了宿舍收入的現金流入;而中正大學因位於較郊區地區,不易吸引廠商來承租宿舍周圍之附屬店面,所以學校應提供較優厚之條件,讓民間業者願意租賃店面,才可使宿舍附屬設施之租金收入有穩定的來源。 (2)中正大學學生宿舍BOT案,在相同於台灣大學宿舍BOT案之40年特許年限及25%自有資金比例下,以淨現值來判斷為可行的。原因為中正大學宿舍比台灣大學宿舍多提供500床位,所以當中正大學符合台灣大學學生宿舍之特許年限及自有資金時,可收取較多之宿舍租金收入,淨現值顯示為正。 (3)中正大學與中山大學學生宿舍BOT案增加相同之特許年限,發現對「淨現值」與「內部報酬率」之影響變動百分比是不同的。原因為中山大學學生宿舍規模較小,所以可知中山大學在特許年限增加至30年後,「淨現值」和「內部報酬率」即會有很大幅度的成長,特許公司所需回收建設成本及貸款本金和利息時間較短,所以特許年限只要增加到30年就會有相當大的利潤;而中正大學特許年限則需要增加至40年,對「淨現值」及「內部報酬率」才有大幅成長。 關鍵詞:BOT、自償率、敏感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