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社會的發展端賴社會中不同資訊的傳遞,資訊的彙集產生知識,流動的知識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人類的社會生活及國家經濟,是以資訊的製造、處理、散布成為世界各國主要的經濟活動之一。憑藉著財政收入與握有的社會資源,國家與其政府機關成為資訊的最大擁有者兼創造者。為了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落實民主制度,以及追求資訊時代下知識力量散布,創造與發揮,絕大多數的政府早已制定與推行資訊公開法以期達到上述目的。然而,單純將政府資訊予以公開已不能滿足推動資訊社會追求知識經濟的需要,要能夠發揮資訊的價值,掌握知識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能夠對資訊有效的再為利用,發揮資訊潛而未顯的內蘊價值。 政府資訊的加值再利用,在國外已有數十年的討論基礎,然而在我國國內仍屬於鳳毛麟角,從法制面向探討政府資訊加值再利用的學術報告,更是少之又少。故本文以此為研究標的,並以政府資訊加值再利用的釋出方式為有價釋出或無償釋出為核心,藉由外國法例的簡介與我國政府資訊相關法制,尤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著作權法,研析政府資訊加值再利用的概念與理論架構,進而推導出將來我國欲建置政府資訊加值再利用制度應採取之方向,本文認為應以開放自由的態度為制度建置核心理念。再來,檢討不同資訊釋出模式的優劣,並提出本文看法,本文認為應以無償釋出方式儘可能讓人民再利用。最後就上開政策趨向與現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著作權法可能產生不合致的部分,提出修正建議,期使能為此新興議題將來可能的法制化提供初淺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