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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適用爭議-以專利有效性判斷為核心

指導教授 : 李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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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專利的侵權訴訟中,由於是否有侵害專利的前提是專利有效與否之認定,因此「專利有效性判斷」是專利侵權訴訟的關鍵角色之一,也是被控侵權的被告常會去爭執的地方。我國以往審理專利有效性的制度存有不少缺失,例如訴訟拖延之問題便是其中一環,當專利侵權案件繫屬時,被告常會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接著向民事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民事法院為了避免產生裁判歧異,往往會裁定停止訴訟。但是一旦裁定停止訴訟,當事人通常要經過多年才能拿到專利侵權訴訟的第一審判決,造成嚴重的訴訟延宕,使得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不足。 在全球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浪潮下,我國亦設立了智慧財產法院,並在2008年7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期望能藉由專業的審判人員及審理程序,達到智慧財產案件審判的專業化、效率化,而有助於我國在智慧財產領域之國際地位提昇。我國智慧財產法院之審理程序,主要是依據2007年3月公布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該法是在檢討我國以往對於智財案件審理之缺失以及參考各國立法後,所研議出來的法律,裡面有許多規定是我國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之特別規定,使智慧財產訴訟邁向新的里程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對於專利有效性判斷的新增規定,包括「民事法院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法院可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在行政訴訟能提出新證據」以及「技術審查官」,其中技術審查官雖然不是為了特別為了判斷專利有效性而增設,但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在判斷專利有效性的爭議時,有其一定的影響力。本文即主要探討此些新規定是否真能解決以往實務上之問題,或是帶來更多新的問題,並於最後提出一些建議,作為本文之結論。

參考文獻


15.黃麟倫,《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2009年1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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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蕭富山,《專利訴訟實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2007年2月,二版。

被引用紀錄


陳清暐(2010)。專利訴訟之被告防禦方法-以確認專利無效及不侵權訴訟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3/NTHU.2010.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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