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藥品係指以固定劑量組合兩種以上藥物有效成分而成之藥品,態樣可分為組合相同藥理作用成分,與組合不同藥理作用成分兩類。此類組合發明是否可於其成分專利外,再行取得專利保護,重點在其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要求。本文認為其若能取得專利,則該組合藥品相較其組成成分原有之功效外,更須具有不可預期之相乘性功效,而其比較功效之對象應為藥品併用,而非與個別成分作比較。因此,若組合藥品能以具體、確實之試驗數據說明,其組合物之功效相較於藥品併用更為優越,本文認為僅有如此,其專利之爭議始能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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