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ITC網站公布的調查案件統計數字來看,涉及台灣公司的案件有逐年攀升的趨勢,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市場競爭中,台灣的產業的競爭力已被列為國際關注的焦點,ITC訴訟對於台灣廠商而言已是一件不容小覷的重大案件。 由於ITC訴訟的審理程序非常緊湊及快速,一般而言,案件從ITC決定受理調查日起約需15-18個月即可作成最終裁定,因此對於爭取產品上市時效的新興及高科技產業而言,ITC訴訟為一立即有效制裁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的重要機關。一旦涉案,除鉅額的訴訟費用外,也會對產品的銷售及公司聲譽造成一定的損失及影響,此些沈重壓力實非一般公司所能負擔,因此ITC訴訟程序近來常被大型企業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利用以訴訟作為市場競爭的手段。 一旦進入ITC調查程序後,由於訴訟的龐雜,動輒數百萬美元的律師費用並非一般廠商所能承受,因此如何儘早終結訴訟,為企業法務及律師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除了應戰到底外,與ITC簽訂合意令(consent Order)方式,可有效達到提前達成終止ITC調查程序的手段,因此本文擬對簽署合意令的利弊及其規範適用作探討及研究,以瞭解其效益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