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基本立場認為目前過於寬鬆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客體審查標準有害專利制度目的,因此論文著重在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客體的界線之研究,期能找出較為適當之將審查態度,以落實制度目。 論文第一章緒論文為概括性說明、第二章探討了專利制度目的與專利客體的基本概念、第三章論述了電腦軟體如何從不受專利保護到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客體之過程、第四章討論的是美國案例法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客體所創設之界限、第五章正式進入討論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客體之界限。 本文在第五章中首先說明探究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客體界限之目的及實益,接著提出本文作者參考美國案例法審查標準及我國專利法第21條架構後所提出之測試標準,並使用此審查步驟及標準實際就相關爭議案件進行分析。 最後,就論文心得及建議部分,本文主要認為落實專利制度目的,應更重視並採取適當之客體審查門檻,本法第21條發明專利之技術思想要件應可參考具體的機器或轉變測試法,並在審查層次上與進步性要件做出適度區隔;又關於發明專利之創作要件,應可扮演更重要之把關角色;最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落實專利制度目的考量,本文認為審查基準關於專利客體部分應有檢討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