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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世界貿易組織與國際航空運輸之自由化

指導教授 : 黃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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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44年12月國際民用航空會議(或稱之為芝加哥會議)確立國家領空主權原則以來,國際航空運輸即在國家高度規範下所管制。復以芝加哥公約第6條規定:「除非經一締約國之特別准許或其他許可且依照該准許或許可所訂之條件,任何他國之定期國際航班不得在該國領空飛行或進入該國領空」,國際航空運輸即依雙邊模式來為營運權之交換與授予,至於費率之訂定則係依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之費率協調程序來決定,輔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對於航空安全、技術方面之統一標準、規範及有限性的航空運輸經濟規範權限,構築了長期以來規範國際航空運輸之ICAO─IATA─雙邊國際航空運輸協定體制。 雖然1993年12月15日所達成之服務貿易總協定,欲漸進的促使包括航空運輸服務在內之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但在大多數國家對於航空運輸部門尚有所保留,一時難以就該部門來全盤的接受以最惠國待遇、透明化原則為基本理念之WTO/GATS體制情況下,乃另立有空運服務附件,就該部門為特別之規範,致使國際航空運輸產業之自由化、全球化尚有所遲滯。 本文將以探討現行WTO中與國際航空運輸服務息息相關之GATS的基本架構與重要原則,來明瞭國際航空運輸服務在GATS中係如何的被規範及適用。同時並以大別出現行航空運輸規範中之硬權利(hard rights)與軟權利(soft rights),剖析向來國際航空運輸之規範內涵,藉此嘗試理解WTO與國際航空運輸自由化彼此間之互動與未來走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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