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台灣原住民族群自治區的政策規劃與法制基準,為考量原住民族群特殊之歷史、文化、政治等特性,《原住民自治區法》草案十五條是為原住民族自治政策的宣示,其自治區政府成立的要件即有草案第四條所規定的行政區域範圍的界定,自治區行政區劃牽涉資源之分配、政治、行政資源的重整。則自治區的行政區劃即屬原住民自治政策的重要一環,本文以現有統計資料及族群資訊,就自治區劃法制及相關行政區劃的文獻,探討自治區劃的合理化分析,嘗試建立各族群的自治區域的劃分,確立各族群區域及居民、資源、權責範圍。 本文第二章即以原住民自治政策的規劃與合法性議題,確立自治區成立的法源基礎,以我國原住民自治政策為自治區法制設計的基準,則自治區政府得以劃定自治區域,其後第三章就自治區行政區劃的議題,首先台灣地區區域以不能有效整合與運用資源等難題,加上政治上縣市合併議題,促使執政者將來得面臨到行政區域調整,相對來說,自治區內的行政區劃由於是特殊性法理,自有排除地方行政區劃理論的適用,但在族群文化、地理與族群未來發展間,自治區規劃卻又難離地方發展與國土改造議題影響,則族群自治區區域應當如何整併,如何促進族群與地方進步發展,以符合當前原住民族的發展需要及區域內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則提升自治政府能力,突破當前原住民自治發展的瓶頸,是為除居民、權責、財源確定外,其行政區劃重要的功能。 因此,以原住民族群政府的觀念來重劃臺灣部落地圖,本文第四章依照自治區法草案第四條規定,依各族現有分佈、歷史文化、地理形勢與政治、行政管理便利等因素,及各方面條件成熟度和原住民地區居民的意願,以抽象質性的研擬原住民族的各族的行政區劃,以進一步分析其各族區劃的範圍。當然自治區的規劃,與地方自治產生的區劃議題,應兼顧政治、經濟、社會和區域均衡、國際競爭等層面,及配合其他國家改革目標,以期待未來行政區劃工程,能加強原住民自治功能,實現自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