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於2005年8月12日移轉民營。所屬公務人員不服該公司辦理其退休及年資結算等事宜,遂集體提起行政救濟。由此顯示電信事業民營化過程中公務人員身分關係變動之高度爭議性。在民營化潮流下,如何釐清電信事業民營化中公務人員身分變動之法律爭議,實乃推動此項組織改造中不可迴避之重要問題。本文之研究問題焦點在於電信事業民營化中公法上職務關係之變動情形、電信事業民營化中公務人員身分關係變動之法律依據,以及中華電信公司是否受託行使公務人員年資結算之處分等。綜合實務及學說之見解,本文認為中華電信公司1996年7月1日成立時,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規定,原電信總局公務人員與交通部間公法上職務關係終止,轉調至中華電信公司並與該公司間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而該公司2005年8月12日移轉民營時,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公務人員不論選擇留用或離職,應辦理年資結算或退休,其與公營中華電信公司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隨之終止。至於電信事業民營化中公務人員身分變動之法律依據部分,本文認為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第1項除外規定,只要有依據法律公務人員身分即得予剝奪。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已就民營化相關事項為特別規定,依據該條例之規定,電信事業公務人員於公司民營化時應辦理年資結算或退休,而喪失公務人員身分。另有關中華電信公司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部分,本文認為中華電信公司依據該公司條例之法律授權,對於轉調公務人員在俸給、福利等特定事項公權力範圍內,具有行政機關地位,並且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法律授權,公司得於民營化前一日辦理公務人員年資結算等事宜。最後,本文建議加強輔導轉調公務人員心態之調整,以及強化其身分終止之正當法律程序,以協助公務人員釐清民營化雖使得其身分喪失,惟對於該部分之損失,政府已有相當之補償性及緩和性措施,並對其繼續留任民營公司之工作權,在公司與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中已有保障條款。如此,消極面可以減少公務人員因不瞭解而引起之爭議,積極面更可以促其效力民營公司,俾創造政府、公司與員工間之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