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參與制度在我國已經運行多年,惟反映在勞工權益的維護上並不周延,法制運行亦不完善,實有深刻檢視的必要,但是以往每每侷限於勞動法領域之單向探討,缺乏公司治理的思維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懷,造成見樹不見林的坐困窘境。本研究嘗試突破傳統商事法領域專注財務資本而輕人力資本的觀點,並試圖對於企業社會責任提出法理保護,進而思考將勞工參與建立在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上,以架構穩固的勞工參與法制。 省視勞工參與於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法制中的發展,以及大法官會議與各級法院之司法實務對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認同與引用程度,俱是勞工參與法制化的重要參考。而以比較法與法律移植的角度思考,德國與美國的勞工參與制度之探討與借鏡,他山之石的攻錯更有助於勞工參與法制化的推動。 基於勞動法學與社會學以及經濟學存在著密切的關係,因此在勞工參與的研究上,相關問題之事實現象調查與理解顯得至為重要,因此本研究亦訴諸社會中產學界專家、業者及學者的觀點與見解,透過焦點訪談的實證研究,圖以勾勒出勞工參與於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面向下實施的困境,並探討是否合宜本研究所提出的相關論點,以作為後續結論與建議提出的憑參基礎。 綜合上述過程探討,本研究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勞工參與的法制架構,並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考量、公司治理制度的修正考量、勞工參與制度的全面調整之三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