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知識經濟時代,無論自無形資產製造之產值抑或眾所矚目之專利戰爭觀之,無形資產於公司運謍之重要性益發重要,而我國公司法於2001年 11 月 12 日第156條增列技術出資之規定,就該立法仍有若干不足之處,而需自立法論及解釋論予以探討,另一方面就技術出資與現物出資之關係學說上亦有爭議,從而對現行制度有不同解讀,有待釐清。 於出資種類之寬嚴採擇此一問題中,以資本維持原則之疑慮最常被提出,然而放寬出資種類與資本維持原則並非不得併存,於現行法允許技術出資之情形下,藉由事前對於技術出資程序之監控機制,事後董事、出資人責任之釐清,並配合公正鑑價機制之建構以及資訊揭露,於放寬出資種類之同時,亦足達資本維持原則保障債權人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