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論文架構。 第二章由我國內線交易法制立法背景為始點,逐一剖析構成要件中之主觀要件、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及重大消息,以認定行為人應負之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各為何。進而說明法院對於裁量之爭點原因分析,暨一般投資人受內部人內線交易侵害時,監理機關協助救濟之程序。 第三章在經由第二章我國法制之說明後,針對全球金融重鎮,如美國及英國,論述其內線交易禁止之規範,以暸解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係如何運作。由於美國證券市場為執世界之牛耳,亦係全球證券市場最活躍之舞臺,故依序介紹其內線交易案件與理論之演變、目前實務之見解與相關理論之發展,到現今之法制規範;繼而對以管理著稱,且為世界上歷史最悠久之英國證券交易所,其法制之發展至今運作情形,而加以評析,說明世界法制之脈動。 第四章係以目前我國之法制,探討二種交易實務與法制可能產生之矛盾與衝突。其一係在公開審理原則下,法院旁聽之投資人或查詢判決主文知悉重大訴訟消息,探究是否會成為行為主體。由於訴訟案甚多,本論文將以專利權訟訴為例,分階段由審理中、判決日及使用判決主文系統加以研究;其二為內部人在其他條件符合下,買賣發行公司於外國發行之存託憑證,其行為客體之適用,並討論刑法第9條之立法精神導入之可行性。 第五章為本論文之結論,自第二章國內法制定義,再剖析國際上禁止內線之立法,暨第四章從實務交易論現行法制之檢討,綜合本文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