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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刑事程序之檢查身體

指導教授 : 柯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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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下關於檢查身體處分之規範,主要散列鑑定、勘驗章節中,由於現行法混淆了證據取得以及證據調查之概念,又證據之取得,尚有任意性以及強制性取證之區分,檢查身體於不同的條文規範中,具有不同的意涵及屬性,是以欲透過本文之寫作,能對於刑事程序之檢查身體有更深入以及全面性地理解,以便釐清檢查身體於鑑定與勘驗中分別之屬性以及實質內涵,並對於現行制度以及實務運作概況加以檢討,重新建構對於檢查身體之思維。 由於現行立法下並未能有效區分證據取得與證據調查之概念,亦即本法將檢查身體處分與證據調查程序混為一談,故本文主要先由證據取得與證據調查之概念出發,明確界定二者之差異,並確立檢查身體處分證據取得之屬性。再針對具強制取證性質之檢查身體處分,探討其可能之授權模式,並以權限分配之角度予以重新思考。此外,另就檢查身體於外國上之規範及定性為觀察,立於比較法之基礎上探討檢查身體於我國法上應有之定位。 關於我國現行法制下檢查身體措施之探討上,首先討論者為勘驗意義下之檢查身體,先闡明勘驗應有的本質,再論及勘驗意義下之檢查身體如何進行及其特殊限制。關於鑑定人所為之檢查身體,主要就現行法條規定不足所衍生之相關問題予以析究。就偵查輔助機關所為之檢查身體,主要係指出現行法規範之問題並予以檢討,另特別針對警察於適用本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面臨之問題加以釐清並提出適用上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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