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依伯恩公約、我國著作權法,或美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受到全面性保護,且保護期限長達祖孫三代,然而好的作品當然也需要有人利用或閱讀,創作人才有持續創作之動力,全面性的保護對著作人不見得絕對有利,尤以新進著作人及尚蟄伏之著作人,因全面性保護並不會主動提高新進著作人知名度或增加其著作流通率,更無法期待在累積一定知名度前,欣賞新進著作人之伯樂突然出現,因此,累積知名度及提高著作利用率為新進著作人當務之急,由美國學者Lawrence Lessig所發起之Creative Commons(以下簡稱CC)授權制度是一項不錯的選擇,透過此套簡易授權制度,新進著作人一方面可自由利用採CC授權之著作以尋找創作靈感及素材,另一方面將其著作有條件提供與公眾利用,同時並保留部分著作權,雖採免費授權,但透過CC授權制度及網路效應,使下游利用者不斷再利用該著作,除可以吸引同好或讀者欣賞甚至伯樂注意外,更可節省大筆行銷費用。 CC自西元二○○一年成立以來已有超過七十個司法管轄域加入,為非軟體類公眾授權條款中最有影響力之一,CC授權制度在著作權法制上地位如何,及採CC授權之著作人該如何受保護乃值得探討,此外,因創作方式翻新,混合採用不同授權條款之著作再為創作更將是未來的創作趨勢,因此突顯出各公眾授權條之不相容性,其如何解決才能使具有創作力之利用人安心使用各該創作元素,乃為CC及其他公眾授權條款所急欲解決之問題,此外各國已發生之司法案例中對CC授權在訴訟上其權利如何認定,若發生在我國可能產生的各樣法律觀點為何,均為本論文研究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