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論我國一代及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費制度」,主要探討之內容,乃是我國一代及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關於保費制度之相關問題點。本文研究發現一代全民健康保險法於保費收入方面之問題點有:一、未將監獄受刑人納入保險對象之範圍;二、保險對象分類過於複雜,造成保險對象與投保單位之不便與保險人行政作業成本偏高、效率低落;三、政府補助各類保險對象有不公平之虞;四、保險費計算方式違背量能負擔原則;五、地方政府積欠巨額補助款等等;在支出方面之問題點有: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之功能不彰;二、二會分立,收支無法連動等等。 然,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通過後,對於舊法保費收入方面,仍有上述二、三、四等等問題點無法獲得解決,並產生:一、關於監獄受刑人由政府負擔全額保險費之合理性;二、同屬執行業務收入,卻因保險對象執業方式不同,使得是否負擔補充保險費亦不相同;三、因補充保險費課徵設有上限,造成總收入相同,但收入筆數較多者卻要被課較高之補充保險費等等新問題點;於支出方面則有:一、全民健康保險會功能性之疑慮;二、全民健康保險會之委員組成失衡等等新問題點產生。 對於以上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保費制度之新、舊問題點,本文將以學者之研究與實務運作等相關見解,嘗試為此些問題提供本文最粗淺的想法與建議,冀望能對改善並健全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費制度略盡棉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