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論『處分原則』與『職權原則』於我國憲法訴訟程序上的實踐」,所探討者為:「處分原則」與「職權原則」,應如何運用於我國憲法訴訟程序的問題。進一步來說,即為我國憲法訴訟程序中「程序開啟」、「審理範圍」、「程序終結」的事項,應由訴訟程序當事人或大法官享有主導權的議題。而本論文對此議題,則會以「個別訴訟行為」於我國憲法訴訟程序之應用,作為論述主軸。具體言之,本文所論述議題即包含:本案訴訟程序開啟、暫時處分作成、訴之變更追加、訴之合併、反訴、大法官審理未聲請標的、訴之撤回、和解、捨棄、認諾,祈以貫穿整部憲法訴訟程序,並嘗試為我國現實仍處於荒蕪狀態的憲法訴訟法制,建立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