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台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不同意參加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的王家祖厝,這事件引發都市更新適法性及都市更新制度之合憲性,為本文之研究核心。 在文林苑事件之後,檢討各方的對錯,是政府行政執行錯了?建商在商言商、依法請求政府強拆錯了? 還是先行遷出的三十六戶苦等更新建無助 、要求政府強拆錯了? 亦或是被強拆的王家捍衛財產權錯了?如果這些立場都沒有錯,那麼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此事件引發了政府對都市更新條例的檢討。行政院於2012年11月7日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草案,學界熱烈討論都市更新案之適法性及積極探討現行都市更新之合憲性及司法院大法官亦對此事件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 所謂都市更新是基於都市地區整體的利益考量,經過公私部門共同持續的努力,在一定地區內依照都市更新計畫實施重建、整建復新及維護等措施,以達成機能重整與改善生活環境的整體性目的。行政機關在執行都市更新,應當考量於都市更新個案,其實施都市更新之目的縱已符合法定重要公益,所採取之更新手段亦當符合法律規定與比例原則之各項內涵。 本文針對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的爭議,以都市更新相關法條做合憲性審查,文林苑為研究對象,台北市政府機關是否依法執行都市更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之參考。 關鍵詞:都市更新、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正當行政程序、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