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於法治國家理念之信賴保護原則,在晚近之公法領域逐漸受到重視,並成為人民據以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請求適當保障之基礎。按人民要能對法律加以信賴,始能使人民願意行使基本權利之要件。而個人的自由權利、自主責任的生涯規劃及合理的經濟上處置,在面對未來法院職權行使之態度,至少應要求法秩序 之穩定性,信賴保護此一憲法及行政法上之重要法律原則,即在保障國家與人民間之信賴關係,俾使人民生活能有所依循。 本研究將以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間之爭執為論述中心,加以檢討,討論燦坤公司將其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移轉行為是否係「非應稅所得」,或縱屬應稅所得之範圍,亦無任何所得,且亦無非常規交易之行為,不得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加以調整,則行政法院相關見解是否有值得商榷之處。再則從信賴保護原則角度觀察行政機關先後對稅捐債務人之行政行為是否妥當。 本研究其藉由實際案例與稅捐法理之討論,提出研究者之看法與建議,除期待稽徵機關對國內廠商涉外投資行為課稅時,應秉持其基本態度,特別是國家財政與經濟政策之間的如何相互調和,避免因不合理的課稅行為,減損國內廠商的全球競爭力外,也期許各企業應遵守法規範,依法納稅之義務,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 關鍵詞:所得概念、信賴保護原則、非常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