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革命以後,人類因機器之使用開始大量能源開發與利用,又以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之使用為最大宗。然而,化石能源之大量燃燒使用會釋放大量二氧化碳,而此排放量顯已超過大自然可以自我調適之承載範圍,致使近年地球快速暖化、全球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帶來極端氣候等天然災害,嚴重威脅全地球生物之生存,使人類意識到因應氣候變遷問題之急迫,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在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具體規範減碳目標與期程。雖京都議定書已在2012年到期,但是,新興工業國家將可能成為下一波受規範溫室氣體減量規範之對象。 臺灣現為開發中新興工業國家之一,據國際能源總署2011年統計,臺灣2009年二氧化碳總排放量為排名世界第23名,佔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0.86%,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為排名世界第17名,可見臺灣幅員雖小排碳量卻不容小覷。臺灣近年天然災害頻,遭受氣候變遷影響甚鉅,因此,縱臺灣無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仍應與其他國家共同為減緩地球暖化努力。 中國大陸為目前發展中國家最大國, 2009年二氧化碳總排放量為排名世界第1名,佔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23.72%。雖中國大陸人均排放量不高,但二氧化碳排放量高居全球之首,因此,中國大陸對氣候變遷之因應對策,對地球暖化之減緩極具影響力。 氣候變遷之調適與地球暖化之減緩,必須仰賴公、私部門之合作,政府應扮演好領導者,從組織結構、政策機制與法令體系等方面著手計劃與推動氣候變遷之因應,因此,本文擬分析臺灣與中國大陸在組織結構、政策機制與法令體系對氣候變遷問題之因應,比較兩國之差異,並探討雙方之優缺點,找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問題之妥善之道。 關鍵字:氣候變遷、臺灣、中國大陸、法制、政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可再生能源法、溫室氣體減量法、氣候變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