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近兩年人事任命程序活躍,除美國2010年參議院對歐巴馬提名華裔法學教授劉弘威(Goodwin H. Liu)為上訴巡迴法院法官之人事任命案備受矚目外,又適逢我國四位大法官於2012年9月任期屆滿,而總統所提名之大法官候選人因擁有加拿大國籍或性侵判決惹爭議而引發輿論撻伐,並遭質疑該人事提名案之適當性,另外回顧我國二○○○年政黨輪替後,國會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因立法院國會多數黨為在野黨,而一再以立法權侵害、杯葛行政之人事權亦產生之諸多合憲與否之憲政爭議,例如:立法院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之同意權或以立法積極創設檢察總長之同意權與於提名階段介入獨立機關之人事…等。 按現行憲法與其增修條文僅列舉規定大法官、考試院與監察院之正副院長和委員、審計長,均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而其餘總統提名與任用資格、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程序等並未進一步規範,而給予立法者廣泛的形成空間。又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同意權之行使雖設有專章規定,卻僅以三條文簡略規定立法院對憲法列舉之對象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為求同意通過之人選的專業性、功能性無所欠缺,近年國民黨與民進黨二黨立委亦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同意權審查分別提出修正草案。本文遂探討同意權制度之設置理念,再搭配美國參議院與我國現行立法院有關人事同意權行使的相關規範與案例之觀察比較,探究立法院在不違反憲法明文與制憲原理原則下應如何行使人事同意權的問題,試擬提出一適應我國法制與維持政治生態和諧的人事同意權行使程序之模式,期能作為未來健全我國人事同意權制度修法改進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