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建設或公共事業之需要,或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性手段剝奪人民之財產權,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並給予適當的補償之行為。土地徵收是國家取得人民私有土地的最後手段,係以強制性手段合法取得人民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除應符合必要性原則外,並應對人民財產的特別犧牲給予合理之補償。故土地徵收應如何補償,方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補償之內容、標準,應如何規範,才足以填補人民財產被國家合法剝奪之損失;又民國101年修正後之土地徵收條例中,對於補償規定以「市價」為基準,本論文就此為研究分析、比較新舊制之差異、利弊;財產權受到侵害、限制時,人民如何尋求救濟為方向,做一進步的瞭解、完整性的探討,並提出建議,在公益和私益兼顧之情形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