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以從業人員實務上所遭受之問題出發,並以拆除違章建築之公法上時效問題為研究對象,然著重探討查報違建及拆除違建相關法律問題,回歸權利義務面以法學之觀點加以論述,並整理前服務建管處尚未以法律觀點及迄今尚未獲得有效解決之議題加以探討。查報或拆除違章建築作業所衍生之相關時效問題,雖法條文無明文規定,然法無明文且實務上極需解決此社會問題,違建時效長期被忽略,因違章建築與民眾息息相關,違建時效制度有調和功能故其有必要存在。拆除違章建築之時效首先由現行法令規章層次說明建築行政與違建之概念及性質,違章建築之所有權,屬於原始出資興建者,並無疑義。既然係人民所創設之財產,從憲法以保障財產權之觀點而言,原則上應予保障。再者,將列出查報違建,其分別查報程序、查報時效及拆除違建障礙事由,拆除違建,進行違建處分權限、行政裁量判斷、司法實務審查及課稅等議題。其涵蓋輕度或特別許可違建物之拆除時效,以符合市民之期許,並穩定經濟利益及解決建管機關未能落實執法之問題。最後,就現行法規對拆除違章建築之時效對具爭議性問題提出淺見,期能經由此次整理法學資料及論述而對將來問題之解決能有所助益,期冀能充實過去研究之不足並供實務上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