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為大力扶植文化創意產業,於民國99制訂公佈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而為了能夠解決以知識作為主要產出的文化創意產業的融資問題,在該法第23條明定:「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於是本文即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規範的「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出發,探究著作財產權擔保融資的可行性。 本文首先詳述金融機構的授信政策,其次說明著作財產權的權利形態與質權設定,復次則討論著作財產權的評價制度、交易市場與強制執行換價等議題,文中除了針對學術理論的探究之外,更輔以我國實務上已辦妥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之實例,詳加分析當法社會「生產」出一個「權利質權」的法制度和「著作財產權得以設定質權」作為融資擔保的法規範時,它究竟為何得以產生、它的運轉是否流暢、是否遭遇一些問題、如果有的話可能如何解決等等。 最終,筆者針對本文主題的法制面向,提出了修訂銀行法、民法物權、著作權法、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之建議;在實務操作面向方面,則提出了建立著作財產權評價機構、建立專業評價人員證照制度、建立著作財產權交易平台、強化政府輔導功能、金融機構應建立知識時代的服務思惟等五項建議。期盼藉由本文的完成,能夠促使政府部門重視相關法律的研修,加速相關法制的建立,進而使企業界與金融業者,在完善的法治環境中與國際接軌,迎接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