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講求幾項原則,包括主權在民、多數統治、責任政治以及「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與「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等。民選首長及各級民意代表透過由人民經由公平、公正、公開所舉行的定期選舉而產生,成為民主政治實踐主權在民的常態與定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不乏鋌而走險進行賄選買票的候選人,細究之,賄選行為的產生或與我國政治發展以及風俗文化存在一定程度的關聯性,但是卻腐蝕原欲透過定期選舉以產生民意代表性人選的民主原則。 候選人為什麼要賄選?其動機主要為:(一)企圖利用買票以增加選舉得票數,期能勝選;(二)維繫或強化既有的人際關係,以鞏固票源;(三)藉由賄選彰顯參選企圖心,以確保黨部及樁腳在選舉期間的全力輔選;(四)認為當選後可以利用職權謀取或賺回賄選支出之成本利益,是一項值得投資的行為。 我國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均有妨害投票罪章的規範,也不時聽聞有候選人或樁腳因為賄選而入罪,但每逢選舉期間總還是「賄聲賄影」。是刑事司法體系的追訴不力,審判從輕發落,是訴訟程序拖延多年,或刑事立法尚存有法律漏洞。 本文將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中心,進行賄選罪的相關探討。依序先談我國賄選行為的類型與懲治的法制規範,以至比較日本和德國等對於賄選行為所為的規範情形,再由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訴訟類型,引申出目前我國訴訟實務中包括「候選人之認定標準」、「政策買票」以及「對價關係」中有關「款待盛筵」及「簡單餐飲」之區別和「補助款建議書與期待利益」等進行爭議探討與案例分析,最後並針對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