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是根據1992年簽署的歐洲聯盟條約所建立的國際組織,在歐盟正式成立之前,以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共同體建構歐洲單一市場為目的。鑑於各國法系之不同,各會員國之內國法各有不同之強制規定,致使同一契約條款,在不同國家發生不同效力。歐盟委員會遂於2004年10月11日發佈修訂歐洲共同契約法,其明確指出各國國內法中關於人身保險契約及強制保險契約之差異,造成跨國保險發展之障礙,保險契約跨國銷售面臨巨大困境。嗣後瑞士學者Helmut Heiss教授擔任主席組成保險契約法整合計畫團隊,於2007年12月17日公布歐洲保險契約法原則草案,於2009年8月1日正式公布歐洲保險契約法原則。 而保險制度以對價衡平原則及損失填補原則為基礎,其聚集危險共同體之資金,並對團體中受有損害之人予以填補。保險法之先契約資訊義務所衍生之概念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告知說明義務,及保險人之告知說明義務為其規範之範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告知說明義務乃指訂立契約時,要保人應將保險標的之危險程度或狀態等有關之重要事項,據實向保險人陳述,其係為使保險人得以維持對價衡平之重要制度。然保險人之告知說明義務,於我國法並無明文規定,保險人訂約時違反告知說明義務,是否亦有違對價衡平原則,對保險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顯失衡平,尚有疑義。損失填補原則所派生之概念為定值保險及超額保險、複保險及保險代位等問題,本文擬參考歐洲保險契約法原則之規定,針對先契約資訊義務及損失填補原則之相關規範,檢討其立法缺失,並試圖建構另一套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