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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海岸巡防署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緊急搜索之研究

指導教授 : 盧映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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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我國專司海域及海岸地區之執法機關,掌理事項包含海域及海岸犯罪調查、秩序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與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事務研究發展等,其執行相關業管事項眾多,執法範圍遍及海域及海岸地區(含岸際地區及內陸地區),並依海岸巡防法所賦予之權限據以執法。 現行海岸巡防署所偵辦案件大多以查緝走私、偷渡非法入出國、毒品及槍枝等案件為主,其案件性質屬於刑事案件居多。從偵查程序開始就涉及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規,乃至案件發動查緝收網過程、人犯拘捕、移送、甚至案件後續偵查、審判過程皆與刑事訴訟法有密切關係,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230及231條等條文第1項第3款規定,於「依法令關於特殊事項,得行相當於司法警察之職務」具有司法警察權限,換言之,可以當作國外「海上警察」之單位視之,具有查緝走私犯罪等執法權限。因此,海岸巡防署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司法警察工作常涉及強制處分權之實施,如查緝、拘捕、搜索、扣押、偵訊等過程中,面臨干預人權及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如何正確使用國家依法所附予之公權力行使職權,及兼顧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實乃海岸巡防署巡防機關人員從事犯罪偵查所面臨之問題。 本文研究動機源自作者曾任海岸巡防署巡防機關工作時,所遇到之查緝案件問題作研究探討之點,並以海岸巡防署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緊急搜索之研究,適用在海域地區、岸際地區及內陸地區其執法權限有無差別、有無爭議性之情形,並以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結合相關法律理論基礎,提出個人淺見與建議,希冀為實務執法查緝上有所助益,引起國人注意及相關單位重視,使海岸巡防署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查緝、走私、偷渡、及執行其他調查犯罪等任務,能本於職權行使國家所賦予之公權力實施強制處分等各項作為,善用緊急搜索之法律要件據以執法,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及相關法律之規範,並有效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及有利案件後續審理工作之進行,避免因違背法定程序造成無證據能力之認定與執法人員被認定違法搜索之情形,影響整個案件後續之審判與量刑及公共利益。 關鍵字:海岸巡防署、司法警察、緊急搜索、強制處分

參考文獻


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
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32號刑事判決。
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刑事判決。
4.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37號刑事判決。
5.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45號刑事判決。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