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依照台灣經濟新報的資料庫(TEJ)對集團企業之定義,將2005年至2012年台灣上市(櫃)公司資料分為集團企業與非集團企業二類,並研究此分類對有息負債利率之影響;研究發現集團企業享有較低於非集團企業0.04%~0.09%之有息負債利率。 影響企業有息負債利率以企業信用評等、負債比率及企業規模最為顯著。企業信用評等(值越低評等越好)、負債比率與有息負債利率呈正相關;企業規模與有息負債利率呈現負相關。而在企業經營績效方面,資產獲利率、資產成長率及當期損益與有息負債利率皆沒有顯著影響,可表示債權人不僅以企業經營績效來決定借款利率之高低,其考量因素可能是與企業之關係度,就如同Petersen and Rajan(1994)認為銀行是依企業與銀行配合密切度及集中度給予較低的借款利率。 另集團企業依其組成結構可分別股份控制權、盈餘分配權及席次控制權,研究發現盈餘分配權組成之集團企業有較低於股份控制權及席次控制權組成之集團企業之有息負債利率,且對於有息負債利率有顯著之正相關,表示當所有權越集中時,債權人願意提供企業較低之有息負債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