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乃以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實施之「結婚登記制」之執行情形為研究主題,並以臺南市安定區戶政事務所及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為研究個案。筆者運用史密斯政策執行過程模式,以理想化政策、執行機關、標的團體、環境因素等四個面向進行影響政策執行情形之因素探討。 在研究方法上,先採用傳統靜態研究之「次級資料分析法」,蒐集相關資料分析與整理,再兼採動態研究之質性「深度訪談法」,取得第一手資料並作為資料蒐集及分析的方法,以補靜態研究之不足。 本研究的發現歸納如下: 一、受訪對象認為結婚登記政策具有簡單、經濟、耗時短之特性,因此,對結婚登記政策具有高度的滿意程度。 二、二個研究個案受訪對象在「理想化政策」、「標的團體」、「環境因素」三個面向認知和執行方式較為一致;但在「執行機關」這個面向,安定區與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執行「結婚登記」政策之方式有若干差異,後者對結婚登記的作業方式解說較為詳盡,預約過程簡單,且有標準化防制結婚詐騙案件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