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0年5月6日第10000076610號函發布,對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課稅之函令,認定委託人訂約時股利已明確或可得確定者,委託人係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依實質課稅原則,將此類案件由信託贈與改按一般贈與課稅。產生實質課稅爭議,最主要原因不外孳息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與實際價值差距過大。本文擬就信託課稅立法原則,以及歷年財政部解釋函令來探討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權信託課稅規範,並就100年5月6日函令發布法律爭點及行政法院判決等認定進行研析。 本文所提出之問題,除了各方學者已討論之租稅法律主義、信賴保護原則、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 解釋函令變更應向後生效等等之爭點外,並想從所得及贈與的角度來檢討100年5月6日函令是否已造成委託人所負擔的稅負大於合理的稅捐負擔,以及對人民租稅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之影響是否已違反絞殺禁止原則之概念。期望透過本文結論及建議,減少本類型化案件之訴訟,拘束徵納雙方法律遵行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