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土地漲價歸公之政策目標,應就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增加部分,按其漲價總數額向獲得土地漲價之利益者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然,稽徵機關依財政部93年令釋對創設共有物分割之案件補徵巨額之土地增值稅,該令釋未究明土地實質取得資本增益之人,即對再移轉時之土地所有權人補徵稅額,致流失巨額土地增值稅;案經各地方稅務局(處)請示,財政部始核頒5則未盡相同之函令,使基層稅務員於辦理是類案件時,仍存有諸多疑義。 針對此問題,經彙整諸多實例,逐一剖析,本文認為不論參與共有物分割之土地是否為應稅地與免稅地,均屬租稅規避行為、應按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調整,且應類推適用土地交換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共有物分割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實現漲價歸公的精神;另為符合行政一體及明確性原則,建請財政部應重為核釋,以防杜是類規避行為,如此更符合租稅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