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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大學教授於刑法公務員身分適格之研究

指導教授 : 柯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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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學教授身兼公務員、教授等多重身分,不但應遵守教師法規定還受大學法限制,有行政職之教授則還需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國家賠償法等拘束,其中公務員相關的法規繁多,連刑法中也有涉及公務員職務犯罪的刑罰罪責,就公權力特質及一般大眾社會期待而言,教職一向被賦予較高的道德義務,尤其是近年來公務單位貪瀆案件頻傳,因此一舉一動皆備受矚目,媒體的焦點也聚集在主管機關是否對大學教授之個人計畫之經費使用做嚴格審查,但其身分法益是否符合其相關法令所限制卻在所不論,可謂與輿論辦案。 政府年度核定預算給科技部正像是我們購置某個完成品;科技部把核撥下來的款項依案件數量及屬性分配給大學教授,一定是整筆經費而非逐項撥款,正如製作完成品需要各種材料,不可能在買賣完成品時,一筆一筆計算材料成本,科技部的預算亦同,其屬性乃補助性質係為鼓勵學術研究發展,既已在申請時確認其計畫之研究價值極高且核定有限之補助金額,不應再限制太多,以致計畫發展窒礙難行,扼殺學術研究的精神及熱忱。 用政府採購法來侷限所有類型的公務員,是非常不適宜的,因為大學教授的法定職務乃是教學而非個人研究,故大學教授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適用,而學術研究係精進教學之個人行為,除了研究計畫案適用的法令應做檢討外,根本之道是回到大學教授於刑法上公務員之職務關係做研究,若大學敎授之法定職務無特別保護及服從義務,則應回歸民事違約究責,免於自詡真理之劍而任意揮砍,落入「以正義殺人」的窘境。

關鍵字

公務員 大學教授 身分適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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