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制度中之限制性招標,其目的在於使一些無法以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程序採購之項目,透過便利之方式達成行政目的。然而如此立法目的之採購方式,卻為採購機關所浮濫使用,以規避一般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繁雜程序。究其原因在於限制性招標賦予採購機關過大行政裁量權,使之得直接進行採購,圖利特定廠商,限制性招標邇來致產生許諸多弊案,進而為社會大眾所詬病,由此顯示出限制性招標之規定及其相關配套措施,有改善之空間。因此,本文以「政府採購法中限制性招標之研究」為題,著重於法制之觀點出發探討目前政府採購法中限制性招標之運用,並研我國政府採購法制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與特性,提出具體改進我國相關法制之建議。 本論文共分為五章,其主要內容如次: 第一章緒論部分,主要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針對國內相關之文獻加以評析,並就本文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加以論述。 第二章探討限制性招標制度之共通考量之特性,例如:時效性、不可替代性、公益性等特性,並研究限制性招標之例外性,以及立法背景,比較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限制性招標與政府採購法制定後之適用比較。 第三章介紹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現行法制,關於限制性招標適用之範圍,與其他法規之關聯,法規特別規定排除採購法之適用,以及限制性招標流程之介紹。探討限制性招標中,經過公開評選,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設計與直接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關係。 第四章探討限制性招標實務上發生爭議問題,就案例事實,法律爭點,以及法院不同審級之意見,以及本文對該案件之評析。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部分,針對前述議題綜合說明評析,就我國限制性招標之制度,提出改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