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政府採購法的制定,除了解決過去採購行為源向審計稽查條例,無法釐清審計權與行政權之分際外,專屬政府採購行為法典的建立,更使政府採購行為有所依循。 雖然學校係以教育為目的,然而為支援教學需要,常必須透過採購行為獲取教學所需資源,因此,學校辦理採購行應恪遵採購程序之規範,以確保採購行為符合法令規定。 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採購契約性質,目前普遍皆認為屬於「勞務採購」,然而由於目前學校辦理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尚且將教育部訂頒「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部分規定,納入契約條文,因此契約內容,並非僅規定「工作完成」的單純勞務,尚且規定履約車輛年限、駕駛具備條件等,似非僅為單純的勞務承攬性質。且政府採購法依採購標的不同,區分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等三種,而採購標的之不同,涉及不同採購級距的認定,而影響後續採購方式的選擇、履約爭議救濟程序及驗收程序等。因此,釐清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採購契約性質,即有其必要。 本文嘗試從政府採購行為性質定性,透過民法契約類型、種類,剖析學生上下學交通車契約性質,使學校於訂定契約內容時,能更臻完善。再者,分析目前實務普遍存在之履約爭議類型及處理模式,期能在積極面杜絕爭議外,在消極面部份,能加速爭議之解決。最後提出本文建議,期能提供學校辦理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採購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