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要求,為求法律關係儘早確定,若稅捐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於期間經過後,原則上即喪失請求救濟之權利,產生不可爭訟性。納稅義務人對於已確定稅捐處分之救濟途徑方式可能主張有三種態樣: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8 條或主張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本文以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之行政程序重開及稅捐稽徵法第28 條之退稅請求權規範下,處理稅捐處分確定後應如何變更及救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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