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不動產糾紛甚多,特別在雙方就締約內容的認知不一致時,產生許多爭議。有鑑於此,本文特別就消費資訊議題中廣告責任為著墨,嘗試以企業經營者所應負擔之廣告責任說明之。 首先,本文就商品廣告的概念及功能為初步說明。接著,從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觀點,解釋兩法對於廣告不實的認定方式,並為比較說明。 複次,介紹商品廣告的類型,區分一般違法類型及特殊違法類型,另外,檢視不動產廣告案例,包含工業住宅廣告、夾層建築廣告、視野景觀廣告、公共設施廣告以及建物面積廣告,研究目前最高法院之見解,並提出個人淺見。 最後,從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討論不動產廣告責任。在客觀要件中,主要討論雙方的議約範圍及消費者認知之關聯性。並於主觀要件,企業經營者對於重要消費資訊應為主動告知,另外,廣告排除條款依據對消費者的公平性為不同解釋,力求雙方交易公平以及契約自由,期待透過相關討論,建立廣告責任之基本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