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近期我國的重大徵收案件躍上新聞版面,不時有追蹤報導,且延續多年,令人好奇。按圖索驥後,發現原來是行政契約和有益於私人徵收間交織之法律關係。而爭議多年的原因,是因為徵收法制解釋的無限上綱,救濟方式的不完備,引起本文起筆之動機。我國對於行政契約尚未如同行政處分般,有較為完備的法制。然而近年來行政契約被廣泛運用,學者間對行政契約的關注也逐漸增多。惟對於行政契約第三人效力在實務上卻少見其操作;另外,在土地已成稀有財的現代,政府在興建大型工程或為紓困財政窘迫等因素,在早期政府以公用之理由,向人民徵收土地,至現代改以公益之理由,先和私人訂定行政契約後,再向人民徵收土地之情形,於此即出現救濟上的漏洞。本來,徵收即屬侵害人民基本權,剝奪人民對其財產處分之權利。現在為了經濟發展、公共利益等理由,進行徵收。非但未有更加保障人民權利的立法或修法機制,反而進一步擴大徵收發動的可能。又,目前我國的救濟機制僅能事後向行政機關提起撤銷訴訟,惟提起訴訟仍不停止行政執行程序,難以確實保障人民之權利。本文試從國外案例作分析、並借鏡其後續發展之樣態,如修法、創設救濟機制…等,以之對比我國實務處理之方式,參酌其可取之處。最後,分析有意於私人之徵收制度的利弊,就其延伸出之爭議提供行政契約第三人效力的救濟方式之可能,希冀能衡平經濟發展和財產權(甚至是生存權)的維護、促進訴訟保障人權。 關鍵字: 行政契約、第三人、確認訴訟、公法上之權利、有益於私人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