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斯有財」向為華人世界之傳統觀念,不動產之開發不僅係關乎一般市井小民一生之歸宿,又得以成為累積財富之工具,更對於國家整體環境之發展有所影響。然而,有時礙於成本及資金不足之問題,有關於不動產之開發逐漸由以往之自行開發不動產轉向由雙方合作之不動產開發。此外,就台灣及中國大陸就法制而言,均係承襲歐陸法系,而於歷史及人文上亦具有相當程度之相似性。然而,為因應兩岸實際環境之差異,使得法制之設計上具有差異性。因此,欲以比較兩岸不動產開發法制之差異,期能相互借鏡並促進台灣及中國大陸有關不動產開發法制之完善。 無論係純粹由私人間合作之不動產開發或由公部門以公權力介入或成為不動產開發之當事人之情形,兩岸對於相關法制之差異,根本溯源係起因於台灣及中國大陸就土地採取不同之制度所致。台灣基於資本主義下以土地私有制作為我國之土地法制;反之,中國大陸因採行中國式特色之社會主義,故而禁止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其以城市土地國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作為土地法制。於土地法制不同之情形下,使得兩岸對於不動產之開發呈現不同之樣貌。 本文於討論完兩岸之土地法制後,對於由民間合作之不動產開發,以最具代表性之合建開發及合資開發不動產進行兩岸相關法制之比較。之後,就國家以公權力介入或成為不動產開發之一方當事人之情形,分別加以介紹兩岸對於都市更新及以設定用益物權之方式所進行之不動產開發之差異,進而就少數不同意實施都市更新或對於房地之分配有所爭執者,建立公辦都更與民辦都更兩套不同救濟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