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末期病人拒絕醫療提供了法源,包括提供了對末期透析病患執行「不施行」與「終止或撤除」透析治療之法源。台灣腎臟醫學會亦根據實證醫學證據提出「長期依賴呼吸器患者合併透析處置之看法」,主張:對於呼吸器依賴病人開始透析或是長期透析病人要長期依賴呼吸器維生,都應同步採用安寧緩和治療模式。 執行「不施行」與「終止或撤除」透析治療之處置,涉及到末期透析病患的生命權被限制,反之,若是該末期透析病患繼續接受透析治療,則可能會侵犯到其死亡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另一方面,執行「不施行」與「終止或撤除」透析治療之處置,也會限制到罹患其它疾病的病患、身心健康者及後世代者之健康權及生存權。只是本文認為,末期病人於腎衰竭患者之規定,其對於法律明確性的要求,明顯涵蓋不足,而導致臨床醫療執行者於執行上施行有阻礙。但這並非法律的規定有問題,而是醫療執行者於執行上需要有更多的程序保障。本文認為,針對符合實證醫學之有關「不施行」及「終止或撤除」透析治療的指引,法院應賦予其有用於輔助醫療行政機關建立一套用於「不施行」及「終止或撤除」透析治療之正當法律程序,才能夠比較符合比例原則地去執行此一可能涉及安樂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