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租稅債務係以給付一定金錢為內容,確立租稅債務發生時點,對於國家的租稅請求權於何時成立及租稅債務人何時應向國家為租稅法上給付義務而言,乃一重要議題。 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之租稅債務發生,除重視「階段」納稅主體的正確性外,對於階段租稅債務發生時點,更是嚴格遵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時限表規定之期間,作為判斷個別銷售行為租稅債務發生之準據,另有別於所得稅課稅主體之設計及溢付稅額的處理,營業稅法將分支機構擬制具有主體資格,因而衍生出與所得稅相異之債務主體變化,此外,對於營業人申報溢付稅額,稅法規定應以留抵應納稅額為原則,基此營業稅制之設計,又使營業稅租稅債務消滅相較於其他稅目有其特殊性,以上皆與租稅債務之成立、變更及消滅相關。 本文為加值型營業稅租稅債務關係之研究,以營業稅租稅債務關係之成立、變更及消滅為探討重點。首先,以營業稅租稅客體為分類,析述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交換、擬制銷售、進口貨物及購買國外勞務等之可稅時點,並提出檢討與建議,其次,為營業稅租稅債務關係之變更,包括營業稅債之主體變更及內容之變更,以繼承、合併及營業人申請彙總繳納營業稅為討論案型,分析其法律要件與法律效果,並兼論清償期之提前與展延,最後,則為營業稅租稅債務關係之消滅,以清債、抵銷、免除及營業人註銷登記後申請溢付稅額之返還為重點,進行討論與分析,並提出本文見解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