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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運即指運輸工具為船舶,載運貨物或商品往來於各港口間之運輸,從事國際貿易,互通有無,活絡經濟的一種行為。船舶在海上航行時,可能遭遇許多的海上危險,諸如沉船、碰撞、擱淺 … 等,有可能造成載運貨物的毀損或滅失,因此漸漸形成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實務上統稱「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是所有保險中最早形成的一種保險,目前全世界通用之制度源自英國。貨物所有人一旦將貨物交予運送人,在貨物未安全送達目的地前,勢必終日無法安心,在此情形下唯有透過海上保險,才能分散風險。海上預約保險即為商業貿易蓬勃發展下延伸之商業服務。 預約保險契約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契約。在訂立時,保險當事人雙方僅約定保險責任範圍、保險財產範圍、每一保險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險費結算辦法…等,其他詳細內容有待每批貨物運送前,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報加以確定。由於預約保險契約既可以使保險人獲得長期穩定的保費收入,又可以免除被保險人漏報的擔憂,所以現在它已經成為海上保險,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常見形式。 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預約保險契約制度規定並不完善,爭議發生後缺乏法律解決依據。同時,學術界對預約保險契約本身的性質、溯及效力等問題爭議頗大,沒有統一的觀點,導致了預約保險契約司法實踐的困難。 本文將以我國現行海上預約保險制度為研究中心,探討該制度之效力與保險人及投保人兩造之責任、義務關係。並參考英國及中國海上預約保險之規定,藉以作為我國未來修法或解釋適用現行海上預約保險相關規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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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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