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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食品管制缺失之國家責任─以食品添加物管制為例

指導教授 : 蕭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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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以食為天」,飲食乃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第一需要,其須藉由攝取入身體內部轉換為物質能量方可發揮功能、作用,而與社會大眾之身體安全及健康權益密切聯繫、息息關聯。誠然,隨著我國鄉城經濟的發展,食品的數量與種類日益豐富,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與後現代工業化製造過程的演變結果,各種農藥等新化學物質及食品添加物在食品生產中廣泛應用、各種新技術在食品工業中滲透,我國食品的安全性也日益突出。食品問題逐漸形成一股蘊含著「知識未決性」的風險洪流,進而不斷沖蝕、激盪著人們先前所預設之管理指標與救濟制度。由於現今人類生活實已邁入後工業化之「風險社會」階段,新型的科技風險亦將直接或間接地介入影響食品領域之安全,而在知識有限性及科學本質之侷限性的前提下,並伴隨著食品食入過程的高度複雜性、專業性與累積加乘作用的集合特質,逐漸導致食品安全問題愈趨於風險化及不確定化,並於消費者訴訟救濟過程中實質產生「身體健康損害的不確定」與「原因事實及損害間之因果關聯不明」之兩大訴訟上舉證障礙,實質上形同剝奪消費者的主張賠償救濟機會與填補損害之可能。 有鑑於此,主管機關不該是置身事外的第三者,但就效率而言,吾人如冀求國家嚴格管理以完全防止事故發生,實屬不能。若由國家直接補償受害者的損失,賠償的金錢來自於國家稅收,此種模式實質只是將原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了社會,似乎違反侵害者負擔的原則,然而管制主體是主管機關,怎麼樣都沒有辦法脫得了責任,仍應有其該負責之部分,本文嘗試放寬損害與因果關係之認定,再從相關法律與基金法制之借鏡對我國現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作出修正與建議,對不同類型的食品安全事件作出區分,國家有不同的責任與補償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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