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狹人稠,高山地區所佔比例較高,土地資源稀少珍貴,如何妥善規劃並符合環境永續發展之利用,向來為重要課題。近年來關於重大土地開發之爭議事件頻頻發生,如中部科學園區第三及四期、桃園航空城、竹南科學園區、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等等,皆引起強烈反對與抗爭浪潮,民眾的多元意見如何在相關法律制度內有效地反應並發揮一定程度之效果,為本文初始動機。 民眾在參與土地開發案之相關行政程序時,最常面臨的兩種程序,其一為土地規劃的區域或都市計畫程序,其二為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本文爰以淡海新市鎮開發案為例-主要涉及都市計畫程序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探討此二種程序的民眾參與機制在法制上的不足之處以及法律適用情形。 本文以文獻分析之方式,整理、分析相關專書、期刊文章、學位論文,並佐以淡海新市鎮相關政府書件,認為民眾參與土地開發相關行政程序,無論從基本權之程序保障功能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抑或民主原則與社會國原則,有其正當之憲法上基礎。 而都市計畫法制與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中的民眾參與制度,雖可透過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其作為基本法之地位補充適用一定程度之規定,惟仍有資訊公開不足及參與程度欠缺等缺點。建議在都市計畫法中應擴大公開資訊之種類,並提前民眾參與之時程;在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則應對參與人之範圍妥為規定、加強對民眾意見之回應機制、加強實體面之資訊公開,同時此兩種法制中皆有增加規定應行聽證程序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