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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言論自由保護範圍之釐清 ──從概念分析到實體法脈絡之交錯比對

指導教授 : 吳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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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對於言論自由的討論,一般引介美國法理關於雙階及雙軌理論加以判斷,但鮮少仔細探究我國憲法言論自由與美國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差異;同時在於言論自由之「言論」應如何解釋,是否包含事實陳述與價值判斷,則有參考德國學理及實務論述的影子,但同樣地也直接援引而非先釐清相關概念的異同。在運用外國法理之前,應先區分與理解兩國在同一概念的指涉上是否一致,否則將有概念涵攝上的危險。本文的目的,即在從概念分析的角度切入,探討言論自由在德國、美國和我國中之保障範圍差異,並嘗試指出造成差異的原因。從說明言論的溝通本質開始爬梳對於言論自由的論述與理解,再進入個別實體法中釐清在個別國家中的言論自由保障並予以交錯比對,最後試圖以言論自由的溝通本質為中心探討何以言論自由在不同國家之憲法保障下呈現不同樣貌。闡釋個別國家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前,有必要理解何謂「言論自由」──也就是於一般意義下去理解廣義的言論自由所保障目的與內涵,有助於理解在個別憲法中狹義的言論自由所承擔之任務分配,藉此釐清基本權利的保護範圍。透過一連串的分析,言論自由的本質應在於確保雙向溝通的可能性──使個人內心之想法得以自由不受阻撓地展現於外並且有對廣為傳播的機會,其在不同國家中規範模式存有差異,應避免貿然套用他國概念來理解我國憲法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因為在不同國家憲法之言論自由規範,條文文字的設計與溝通傳達自由在憲法基本權利結構中的安排未竟相同,為了達到相同的保障目的──溝通,而導致言論自由條款於德國、美國及台灣有不同的保護範圍。據此,本文於是認為,憲法條文文義的解釋與憲法基本權結構對於溝通保障的任務分配,影響了憲法中狹義言論自由的解釋;個別國家中之言論自由所承擔的保障範圍與內涵,應視「言論自由」──即溝通表達自由──在該憲法基本權結構中如何分配其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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