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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不動產信託登記兼評實務相關判決

Evalu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urt’s Cases Concerning Trusts Registration.

指導教授 : 謝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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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託是一個忠實關係,受託人必須依此忠實關係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其依此忠實關係而保有的財產。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所成立的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不動產信託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與我國一般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案件性質不同,使基層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時在登記的審查和登記的效力面臨前所未有的難題。目前的不動產信託登記,是就信託財產先辦所有權登記,再註記為信託財產,即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目前之登記作法,是否能夠確保實現信託委託人創設信託的目的,對於受益人是否有保障,現行登記制度有何缺點,都可經由整理分析審判實務的見解加以得知。據此,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法務部函釋、內政部函釋及高等法院所舉辦之民事法律座談會等相關實務見解,對不動產信託登記衍生之相關議題即值得研究。 本文係以信託公示制度與交易安全保障為探討重點,以各學者有關不動產信託登記制度之著作論述作基礎,從而就我國實務之訴訟實例作為討論對象,詳言之,即先探討信託制度、信託意義及我國不動產信託登記制度,並依據各項標準將我國實務與信託登記有關的判決為分類,分析摘要我國實務對各信託登記議題之見解後,作為評釋上述我國實務與信託登記有關的判決依據,期能對於我國現行不動產信託登記法制之建構,提供相關建議。 本文分五章節研究此一問題,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的研究動機和目的、研究範圍和方法、相關文獻探討、研究架構和流程。第二章及第三章先探討信託制度及不動產信託登記的法理,作為評釋我國實務判決的基礎。第四章整理分析我國實務與不動產信託登記有關的判決做為評釋的基礎,並評釋上述我國實務與信託登記有關的判決。第五章總結,提出本論文的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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