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人類互助行為之具體表現,藉由眾人之聚金,對於個人不確定風險事故發生時予以補償之制度,避免原本安定生活發生驟變,因此保險具有安定人類心寧之功能。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為現代國家生活安全之一環,社會保險除了風險轉嫁之外,更有社會資源重新分配之功能,如全民健康保險收費制度使得社會資源重新分配及安定人民生活;商業保險彌補社會保險不足,本質上具有儲蓄性質,亦為個人投資理財工具之一。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原則契約」,所謂最大誠信原則即保險人與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容之相關事項詢問應據實以告。惟實務上「資訊不對稱」問題一直存在於保險人,若被保險人若刻意隱瞞,則保險公司確實不易發現。保險公司僅得依契約訂立前之核保審查及契約訂立後之理賠調查來防阻保險詐欺與逆選擇之發生。 保險詐欺與逆選擇破壞了保險制度,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評估,輕者提高保費,將危險成本轉嫁與其他要保人;嚴重者造成保險公司財務損失,導致保險公司倒閉,影響金融秩序及大眾利益。故本文將探討保險詐欺與逆選擇之意義、類型,並就最近之相關案例作討論,並以現行法規與外國法規之差異作比較,冀能對於保險詐欺與逆選擇之防阻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