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這四個字,是耳熟能詳的字眼,常常發生在我們生活周遭,例如「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等,但真正要對這四個字下定義,卻十分困難,易言之,何種行為會被視為犯罪,要透過何機制來予以界定,以免使「犯罪」的範圍無限擴張,不僅影響人民的基本權利,更會導致人民無所適從。而對「犯罪」下定義後,就應對「嫌疑」二字下定義,「嫌疑」本身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法律規範上並不明確,縱使知道何謂「犯罪」,但在「犯罪」的框架下,如何認定具有「嫌疑」,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 犯罪嫌疑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檢視我國整部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嫌疑均無定義,只能告訴偵查犯罪之檢察官、憲、警、調人員,知有犯罪嫌疑即可開始偵查、犯罪嫌疑重大就可羈押等,因此犯罪嫌疑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偵辦犯罪不能單憑檢察官、憲、警、調人員之主觀念想,應該要憑藉客觀的證據,堆積犯罪嫌疑的程度,使檢察官、法官的心證達到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的程度。且隨著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被告涉嫌程度也會隨之產生變化,大致上可分為初步懷疑、合理懷疑、高度懷疑、優勢性懷疑等4種。 只有在落實「明定犯罪嫌疑」的前提下,才能夠公平的追訴刑事犯罪,且檢察官在依據法律所明確律定犯罪嫌疑的情況下,所發動偵查、強制處分及起訴之被告,甚而起訴被告接受法院的審判,係以偵查所得證據程度所為,才能建立一般社會大眾信任刑事訴訟制度,並保證檢察機關適用一致的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