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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訴訟程序是國家追訴犯罪、確定具體刑罰權的程序,此一程序整體涵蓋法院人力、資力、時間等司法資源,與當事人應訴之勞力、時間、費用,甚至涉及被告財產、人身自由之拘束與生命之剝奪等,為求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並顧及訴訟當事人之訴訟權益保障,期望在追求實質正義的同時,程序正義亦能兼顧,因而務求訴訟經濟,藉以提高整體司法效能,促使公平法院之實現。刑事合併審判即係基於此種思維下所產生的制度,有別於「一案一訴」之審理模式,合併審判係將複數案件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目的在於避免法院調查證據重複及裁判矛盾,並且節省司法資源。 然而並非所有案件,皆可不限條件而為合併審判。複數案件間,如欲合併審判,必須有一定的關連性始得以合併,否則不但無法達成促進訴訟經濟之效,反而造成案件管轄權未定,審判程序紊亂,對於司法公信力而言,反是一大傷害,甚而有違反憲法位階之「法定法官原則」之虞。而到底何等關連性始可將原本獨立的案件,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由案件最根本的元素:人、事、時、地、物等逐一分析,並配合合併審判的基本構想,發現其實從人的關連、事的的關連、時與地的關連以及其他衍生性事項的關連方向思考,將複數案件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確實有其必要性,因而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不論其合併的方式為合併起訴、分別起訴或追加起訴,均必須相牽連案件 ,始得為合併審判。此外,欲深入了解合併審判制度,即應從其理論面與架構面著手,由合併審判之意義,探究合併審判制度之由來,合併審判有何要件,及合併審判之形成等,始得以探究合併審判之本質及其功能性目的,此點為本文研究之首要重點。 複數案件一旦合併審理後,即進入同一道訴訟程序,並受同一裁判處理,且在原始審既已形成同一裁判的處理關係,則不論其原始合併審判的形成方式為何,往後審級應僅能依循合併審判之程序進行,縱使判決後上訴至上級審,上級審法院所處理的亦僅是當事人對於一個原始審裁判的不服,其自始至終均為一個裁判的處理關係,產生單一法律效果,此單一法律效果不應因救濟程序而變更為複數法律效果,故上級審亦應遵循合併審判的審理模式,不可能因為上訴而使一個裁判關係變為數個裁判關係。反之若案件在原始審即個別審理判決,則複數案件分別判決當然形成複數裁判的處理關係,即便往後上訴至上級審,上審級亦不容忽視原始審對於個別裁判之效力,而任意合併或減縮判決之數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就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並不限於同級法院,不同級法院亦得以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合併審判,對於原繫屬於下級審之案件而言,顯然有損審級利益。再者,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管轄之裁定屬於訴訟程序之裁定,故不得抗告,雖其目的在於促進訴訟,為顧及訴訟之迅速,避免訴訟資源耗費在程序上之爭議,使訴訟程序盡速安定,然而在講究實體正義之前,程序正義亦不得忽略。對於案件之被告而言,準備一訴之防禦與準備數訴之防禦,其程度是不同的;再者,因著地緣關係,案件移送至他法院管轄,對於被告訴訟權之行使不能說毫無影響。有鑑於實務上案件合併審判之情形時有所見,惟於各審級適用後所產生之爭議亦莫衷一是,尤其在現今以民為本之思維下,程序上給予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已然凌駕於實體之上,因此檢討我國現行合併審判在審級制度上適用之相關問題,並就現行制度有何缺失與改進、預防之道,提出相關建議,以做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最後合併審判之判決所產生之效力,往往會發生程序與實體綜合交錯的效應,此為合併審判獨特之處。合併審判在處理競合關係之複數案件時,其裁判內容雖然包含複數案件、複數罪名、複數宣告刑,而最終卻僅有一個單一執行刑,此為競合關係之合併審判最特殊的效應,且須在同一審級程序中全部確定,倘若各罪判決後,發生部分上訴之情形時,合併審判之數案件將因不同審級,而產生『一部確定』之情況。亦即未上訴部分之罪及其宣告刑雖皆確定,然而因為所賴以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變動(即上訴部分之罪及宣告刑未確定),所以最終之執行刑未能確定。在競合關係合併處刑的概念下,上訴審法院對於上訴部分除為論罪科刑外,仍須對於此複數案件給予最終之執行刑,故上級審法院應撤銷原審所定之執行刑,再將上級審所宣告之刑與已經確定部分之法律效果作為量定整體刑之處置,改定應執行刑。然而此見解卻與目前實務上「先確定先執行」之作法大相逕庭。因此本文嘗試由合併審判之裁判確定力,及後續合併審判判決之程序法效應與實體法效應等方面著手探究,藉以更深入了解合併審判在法律效果之處理效應,以期我國刑事合併審判制度更為完備、周延,俾利減少爭議及提昇實務對於合併審判操作之細膩度及論證之精緻度,使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益臻符合人民之法感,以提昇司法之公信力。 關鍵字:刑事合併審判、相牽連案件、訴訟經濟、牽連管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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