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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民事實體權利保障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研析

指導教授 : 廖蕙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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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法法律關係產生爭執時,權利人須依據實體法規範之請求權基礎,訴請法院對相對人聲明主張,並提出相關事證資料案件經法院認定而確定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此法律關係經確定後產生既判力,拘束著當事人原則上不容再起爭執以使紛爭落幕。然而訴訟之提起並不限制當事人之處分權,訴訟繫屬後該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標的物有所移轉,基於當事人恒定原則仍由原當事人續行訴訟,然而該紛爭便可能另牽涉繼受人之權益而無法完全落幕。民事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制度便是在解決此種問題,使既判力之效力有限度的擴張及於繼受人,避免權利人陷入一再起訴之窘境。準此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有確保法院判決公信之作用,使人民得以信賴同時保障當事人權利,避免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或原告獲勝訴判決後,將訴訟標的物或法律關係轉移至第三人,導致原告須再透過訴訟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即使勝訴亦無法滿足權利;亦可保障被告之程序利益。民事訴訟法401條之規定,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受既判力所及。然此繼受人之意涵為何?尚須輔以學說解釋說明以定範圍,此為本論文之研究重點。本研究試圖從:1.既判力主觀範圍之界定爭議學說中,探討出較合適的擴張界限。2.對善意取得人權利保障問題,提出積極適當的權利主張方式。3.就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類型化界定模式不足之問題,提出補充。4.「誠信原則」加入會對既判力主觀範圍的界定造成何影響及原告以「訴之客觀合併」而法院疏未審理其一時,該不利益應由誰承擔等問題,提出討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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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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